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12-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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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具体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工作衔接及后续管理方式,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本通告附件所列第29项、第30项、第3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商定后另行通告。


四、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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