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