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厅(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