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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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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反馈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补充说明目前资管产品投顾业务规模、委托人情况,以及子公司设立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顾业务划分方案。


二、请补充说明目前上海、深圳资管团队的人员情况,以及资管子公司设立后对异地团队的管控安排。如资管业务存在其他异地团队,请一并说明。


三、我们关注到,根据2024年5月底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测算,子公司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可能低于100%的监管规定。请说明子公司设立后,如何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四、我们关注到,截至2024年5月底,公司资管存续规模较2023年9月有一定比例下降,请说明情况。


五、根据公司材料,信达证券将为资管子公司提供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支持性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为私募产品提供上述服务需要相关资质,请补充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信达证券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未见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请补充完善。


七、我们关注到,2024年5月,公司新增一只“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高于监管标准5%的情形,请说明相关情况。


八、根据公司材料,1只无“或有事项”条款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拟于2024年4年1日到期终止清算;另有4只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将于2024年上半年终止进入清算程序。请补充说明以上产品清算情况。


九、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做好资管子公司治理架构与新《公司法》的衔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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