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报告》(睿远基金字〔2023〕03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你公司应据此办理变更业务范围手续。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筹备工作,筹备情况通过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前,公司不得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