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优化版本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23日实施。
英文文本将于2024年10月23日公布,详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
第三条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沥青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沥青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沥青期货合约月份为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四个季月。
第七条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第八条沥青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第九条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U。
第十条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套利交易头寸,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第十一条沥青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沥青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沥青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交割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沥青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厂库交割。
沥青期货实行完税交割。
第十四条沥青交割品级适用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用于实物交割的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表4.2.1-2规定的技术要求。
若《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调整,新的技术规范执行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用于实物交割的沥青,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商品。
第十六条损耗和溢短
(一)沥青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由入出库货主各承担50%。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沥青的重量为10吨,入库或者提货时实际沥青溢短重量不超过±3%。
(三)溢短量结算
沥青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沥青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仓库或者交割厂库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沥青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10吨。
第十八条沥青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沥青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二十条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交割厂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沥青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的交换行为。第二节仓库交割
第二十二条检验方法和机构
沥青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指定的方法,试验方法采用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指定的方法。
沥青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沥青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交割仓库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沥青入出库的最小量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沥青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企业及拟入交割仓库名称等。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沥青不能用于交割。
入库申报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天。
第二十六条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账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仓库。
第二十七条入库检验
沥青运抵交割仓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入库沥青应由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交割仓库。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交割仓库有权对沥青运输环节进行监运管理,交割仓库认为入库沥青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采集样品检验,检验合格后再要求货主卸货。
入库沥青应当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交易所沥青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货主应当确保所入库沥青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货主监收
沥青入库时,货主应当到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沥青储存
沥青入库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存储。
第三十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沥青: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货凭证,以及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沥青: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商检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仓库签发标准仓单
交割仓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三十二条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仓库代为发运。
(二)沥青出库时交割仓库应当对罐内沥青进行加温,沥青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摄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摄氏度。
(三)出库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沥青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沥青出库的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以岸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交割仓库发货无误,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四)受理质量争议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沥青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所交割沥青无异议,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确认单
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十三条在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沥青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沥青出库期间,交割仓库对所储存的沥青质量、数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交易所每年将对在库沥青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节厂库交割
第三十五条申请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须向交易所提交签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标准仓单数量等。
第三十六条每年9月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之前生成的厂库标准仓单,应当在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第三十七条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沥青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厂库不得擅自更改日发货量,生产企业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货量应当提前报批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提货申请
(一)货主应在拟提货月前一月的25日之前(遇法定假日提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拟提货日、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厂库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参照货主提交的提货日、提货计划及企业的生产计划等,确认货主的提货申请。
如果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货主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厂库可参照各个货主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货主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货主无异议的,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有异议的,可重新和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厂库应在拟提货月的首日起逐日安排发货。货主与厂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由上款所述多个货主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货主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出库沥青重量以厂库重量检验为准。沥青出库时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厂库按照沥青出库当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与货主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厂库应保证出库沥青的质量符合交易所沥青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沥青出库时,厂库应向货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分罐取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沥青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6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沥青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摄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摄氏度。
第四十一条货主应按约定的提货日和提货计划到厂库提货。过了提货日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7日内(含第7日)到厂库提货,或因非厂库过错的原因而无法按约定的日提货计划提货,厂库仍应按交割沥青期货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按当时各货主的提货情况统一安排发货计划,直至全部发完。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5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对因货主原因而造成发货延迟的处理,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的,则按双方协商而定。
第四十二条货主未在约定的提货日后7日内(含第7日)到厂库提货,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货主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对应商品转为现货,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滞纳金金额=35元/吨×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
第四十三条货主在提货日到库提货,厂库未按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7日内(含第7日)开始按计划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50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第四十四条厂库在约定的提货日后7日(含第7日)内未开始按日发货计划发货,货主可做如下选择:
(一)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7日向厂库提出自约定提货日后的第8日起,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厂库须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追加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的金额=赔偿结算价×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赔偿结算价为约定提货日后的第8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二)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7日未向厂库提出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则剩余商品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四十五条当厂库发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直接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其它担保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为垫付,并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四十六条当货主发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货主直接向厂库支付赔偿金。货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货主追索。
第四十七条当发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况而给厂库或货主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质量争议处理
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沥青厂库内存放的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所交割沥青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九条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第五十条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第五十一条沥青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沥青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手)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对某一沥青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沥青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小于8%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保值头寸。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