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优化版本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23日实施。
英文文本将于2024年10月23日公布,详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
第三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月份为1、3、4、5、6、7、8、9、10、11月。
第七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第八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第九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RU。
第十条天然橡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套利交易头寸,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第十一条天然橡胶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天然橡胶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天然橡胶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天然橡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天然橡胶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天然橡胶期货实行完税交割。
第十四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者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者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有效期: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日期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日期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十九条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二十条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第二十一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10吨。
第二十二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四条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天然橡胶应当在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天然橡胶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二十八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第二十九条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手)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对某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小于8%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保值头寸。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