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7-29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5〕23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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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证券品种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就深圳证券市场部分证券品种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本所收取的B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301‰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本所收取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975‰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本所国债回购、其他债券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


优先股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仍为普通股的80%,并按调整后的普通股标准费率相应调整。


对相关证券品种的大宗交易,其经手费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费率同步下浮,下浮幅度维持不变,即A股下浮30%,B股、基金下浮50%,债券回购暂免收取。


二、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所可转债、可交换债上市费(含上市初费与上市年费)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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