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3〕117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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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市场准备,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暂不实施,一年期满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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