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情形一:被审计单位甲公司与 X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 1 亿元的总包合同,其中土建工程部分 7000 万元,由 X 公司承做;钢结构工程部分 3000 万元,由 X 公司发包至 Y 公司承做。202X 年 7 月 31 日,钢结构工程部分完工,工程总体完工进度达到 30%,甲公司向 Y 公司付款 3000 万元并增加在建工程借方发生额 3000 万元。202X 年 12 月 31 日,工程总体完工进度达到 60%,甲公司按照总包合同的 60%暂估对 X 公司应付账款 6000 万元并确认增加在建工程借方发生额 6000 万元,而未考虑前期已对钢结构工程部分予以结算并结转,导致该部分在期末确认的在建工程中重复计算。C 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到期中在建工程结转情况,未就期末在建工程结转情况进行核查校验,导致未发现甲公司期末虚增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
情形二: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与 Z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 3 亿元的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需按照工程进度,在收到付款申请单后向 Z 公司结算工程款。202X 年 12 月 31日,乙公司按照 Z 公司在 202X 年 11 月 29 日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在账上确认了在建工程 1 亿元并预估了相应金额的应付账款。经核实,Z 公司实际在 202X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工程进度提交了新的工程结算单,申请付款金额为 1.3 亿元,乙公司未在当期而是在期后 1 月份确认了该笔工程结算单较上一笔新增的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金额。D 注册会计师未关注12 月 29 日最新的工程进度,未发现乙公司期末少记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的情况。
分析:上述案例中,相关注册会计师针对期末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暂估金额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例如,在情形一中,C 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公司前期已根据完工进度进行了一次结算付款并结转确认在建工程的情况,导致未发现甲公司期末确认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时,未扣除前期已结算部分对应的金额。在情形二中,D 注册会计师未向 Z 公司发函确认期末应付账款金额,导致未发现乙公司最新的工程结算单存在跨期结转问题。在建工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日常监管的重点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核查土地证照、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施工及借款相关合同条款等,就完工进度向施工方或监理方发函询证、执行实地走访监盘等程序,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工程项目金额与实际完工进度不匹配、提前或推迟转固、烂尾停工未计提减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