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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5-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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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华胜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香港资产有限公司、惠州奥晨投资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现对你们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华胜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国际证券或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一、关于资格条件 


  1、请惠州奥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奥晨)、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汇通)、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照《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及我会的有关规定,逐一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有关证明文件作为附件。同时,请深入论证上述3家公司入股华胜国际证券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请进一步论证周泽荣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要求。 


  3、请进一步论证惠州奥晨、中经汇通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等有关法定条件。 


  二、关于业务范围 


  1、《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请论证拟设合资证券公司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2、请就香港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资产)持牌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额、规模、收入、利润、市场排名等)进一步说明。 


  三、关于防范利益冲突 


  请香港资产就如何防范与拟设合资证券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传递的安排进行说明。 


  四、关于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草案 


  1、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草案未明确华胜国际证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安排,请予完善。 


  2、请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拟设合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 


  3、发起人协议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完善,仅包括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应当至少考虑以下情形:一是因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导致合资公司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二是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审议后,长时间内未能作出决议。请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合资公司争议解决机制。 


  4、公司章程草案未在解散和清算程序中说明对公司已有证券业务和客户如何了解、安排,亦未说明依法向监管部门报批程序等,请予完善。 


  5、公司章程草案第九十条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要求不一致,请予更改。 


  6、关于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草案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请逐条对照梳理并予完善。 


  五、其他反馈意见 


  1、请对拟设合资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交该预案。 


  2、请进一步论证拟任合规总监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补充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请提供拟任总经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关于设立华胜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华胜国际证券发起股东与拟设合资公司股权架构不一致,请予完善。 


  5、请进一步完善《香港资产有限公司关于入股华胜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香港资产实际控制人工作经历与高管信息不一致,学习经历未从高中起填写,请予完善。 


  7、请补充各入股股东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境内主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请补充拟入股股东最近3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文件。 


   9、请自查梳理所有与本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相关的协议、文件是否已经提交,如未提交,请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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