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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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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2012年5月14日成立,系在原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截至2018年11月15日,申请人股东人数为898名。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晖东,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为717,835,346万元。


申请人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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