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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部分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包括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超过35名。”而《定向发行说明书》在“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部分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共有71名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即现有股东也将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申请人对于同一问题在同一申请材料中存在披露不一致的问题。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和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共有71名在册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但申请人没有披露上述71名股东与申请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享有优先认购权的71名在册股东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