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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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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1号,2000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廊坊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廊银复〔2000〕199号)文件批准在廊坊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廊坊市城市信用社部分原股东在内的483名自然人及11家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目前托管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邵丽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46亿元,总股本46亿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投资理财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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