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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分别为22.52%、23.99%和36.19%。请申请人结合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单价变动、销量变动、单位成本变动、上下游产业波动等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结合公司与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以及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为申请人股权激励对象,发行定价为12元,以申请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日前的9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有对应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如构成股份支付,请披露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并说明对申请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是否已开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账户。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开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账户,如无,请按照《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为申请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在册股东(持有申请人股份的员工),但申请人未披露核心员工的认定情况。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披露核心员工的认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董事会提名,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以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等相关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股权质押情况,请主办券商与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