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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7日至1月11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提供经会计师审计的2018年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量化分析并说明2018年4季度经营业绩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与报告期可比期间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其中2018年11、12月大部分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毛利率高于1-10月均值的原因;(2)按照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分研发产品、新产品、成熟产品等具体细化披露报告期相关销售单价、收入、毛利率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收入、利润、毛利率、经营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季节性因素的具体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上市公司一致;(3)量化分析2018年以来乘用车相关政策及行业、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2015年-2018年发行人汽车零部件毛利率变动趋势与行业以及可比上市公司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2017年生产人员人均产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外购产品的品种、占对应产品产量、收入的比例;外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的情形;(5)报告期末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与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寄售仓销售额占报告期收入的比例,寄售仓发出商品及其盘点情况;(6)供应链融资是否提供担保,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进一步在招股说明书及附件中充分说明并披露:(1)结合发行人2013、2014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说明2014年3月陆爱萍、石静芳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按原入股价格转让给李涛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李涛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3)说明陆爱萍、石静芳通过尹傲霜代持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所在单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进一步在招股说明书及附件中充分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与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的业务关系,发行人原股东的亲属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间接为发行人获取业务机会的情形;(2)发行人是否存在损害云南正安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3)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云南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科研成果或相关人员在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结合媒体报道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产品单一,建筑隔震产品占比85%以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现代抗震防震技术的发展历程、传统抗震技术和减震隔震技术的优劣势比较,隔震技术在全球及国内抗震防震行业中的应用情况及占比,目前传统抗震防震技术仍然占据主流地位的原因;(2)结合技术原理、减震效果、成本投入、适用范围等因素,进一步说明隔震和减震两者是否属于同一层次相互互补或替代的关系,隔震技术为目前国内主流技术的表述是否准确;(3)结合目前国内外新材料应用的发展现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隔震橡胶支座是否存在被新材料、新产品替代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主要产品隔震支座2016、2017年销售价格呈持续下降,2018年上半年略有回升,而主要原材料钢板、铅锭报告期各期采购单价持续上涨,橡胶2017年度采购单价上涨较快,而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9.36%、60.99%、56.81%和58.56%,保持总体稳定态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主要原材料在单位成本中的构成占比进一步补充量化分析上述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中使用封板和不使用封板的产品占比情况、单位成本比较情况、不使用封板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等生产工艺改进是否明确在合同中约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2018年盈利预测的主要依据,报告中主要项目预计确认销售收入和期末在手大额订单的明细情况,包括客户及项目名称、产品数量、定价、销售合同中相关交货条件约定的法律效力,年内已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应盈利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年末一次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问题、告知函回复及发审会现场聆讯问题,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