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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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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财务报表。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障股东能够及时、便捷获取公司信息;(2)股东是否已知悉目前的信息披露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2名,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另外,申请人部分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是否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股东是否知悉表决事项和投票结果;(2)股份被质押、冻结的股东参与投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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