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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公开发行可转债企业和两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浙江商业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交投集团,交投集团从而持有新世纪期货65.74%的股权,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8.5亿元拟投入“补充浙商期货、浙商资本等子公司业务规模”。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三、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次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更新版)》中“1-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2018年经营及业绩变化情况的说明”提供了发行人2018年3季报及2018年度业绩预测,预计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14140.99万元—14673.75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经审计的2018年3季报及经会计师审核的2018年度盈利预测报告。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行业地位、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竞争优、劣势,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美国销售业务收入、毛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告知函回复》中提供了2018年3季度主要财务指标。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经会计师审阅的2018年3季报。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531光伏政策”及美国加征关税实施后,发行人国内业务、海外业务尤其是美国地区新增订单量、单价及毛利率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情况,2018年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报告期各季度内外销收入、利润数据,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及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