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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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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村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途包括:湖北大悟县年出栏12万头湘村黑猪生态养殖产业示范园项目、双峰县年出栏18万头湘村黑猪生态养殖产业示范园项目以及营销体系与品牌推广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前述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项目实施的相关批复、许可等,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土地使用等方面;(2)募投项目截至目前的实施进度。请推荐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股票曾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摘牌后股份的登记、托管情况;(2)摘牌后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推荐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推荐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不完整。请推荐券商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请推荐券商及律师针对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股权质押及违规担保的情形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推荐券商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在推荐报告中补充披露是否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采取的疫病防控措施,说明疫病防控措施是否足以有效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如有必要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推荐券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增长了24.26%,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长了15.17%。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34.60%、36.51%、38.65%,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200.95万元、10,886.33万元、2,674.01万元。请申请人:(1)结合营业收入构成、行业发展、公司竞争优势等补充披露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说明收入增长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以及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分析;(3)最近一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的原因。请推荐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7年应收账款余额较2016年增长129.12%。请申请人结合客户、信用政策、销售模式等情况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推荐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预付账款分别为1,156.41万元、3,948.13万元及6,275.38万元。请申请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采购内容、付款对象、付款政策、预付账款账龄等补充披露预付账款逐期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申请人是否与付款对象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推荐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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