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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股东的申请报告》(中航基金字〔2025〕6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石景山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北京石景山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你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10%)无异议。
二、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石景山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支付相关受让款后,你公司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付款凭证报送公司经营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