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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0-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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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我会受理你委豁免要约收购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请你委结合相关股份划转前后你委所控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如有),核查并补充披露: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提请我会豁免要约收购股份义务是否合规。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委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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