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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0-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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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我会受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松江或上市公司)股份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你公司下属核心企业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松江主营业务存在重合。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补充说明收购完成后你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持续关联交易及相应解决方案。如解决方案涉及你公司承诺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承诺事项。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你公司将通过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间接持有天津松江48.30%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市政集团相关股份的划转进展。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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