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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5-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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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股东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股东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披露核查方式并对股东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详细披露历年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及股东人数变化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设立时部分社会自然人股东通过法人单位开具证明购买社会法人股的具体情况;(2)确权时对于这部分股权的处理方式,是否采取恰当措施确保相应法人单位和社会自然人知悉确权事宜;(3)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存在多笔关联交易,主办券商已针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但律师未发表意见。请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7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重大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8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和最近1期期末账面价值。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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