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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9-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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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测算流动资金需求时使用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科目。请申请人按照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经营性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项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与投资者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若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仍未实现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实际控制人须进行股份回购。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该对赌条款是否符合企业申报IPO的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价格、数量、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权质押等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


4、请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补充披露本项目开展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情况。


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4,913.54万元、19,066.83 万元、21,646.21万元。请申请人结合客户情况、信用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形成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是否已开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账户,如无,请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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