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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截至目前,申请人准备办理全体股东的股权确权和托管事宜,申请人尚未取得托管证明。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股权是否明晰,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众公司办法》和《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潜在股权纠纷。请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拟定向发行不超过30亿股,发行规模不超过120亿元,未确定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3、截至2018年3月31日,申请人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6.33%,前十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46.21%。请申请人补充前十大客户与申请人前十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监管指标的影响和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措施。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监管指标的影响和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措施。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律师未就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权质押、冻结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