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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城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07号,成立于2007年6月15日,设立之时即为股份公司,目前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托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28日),申请人共有股东707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群,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为187,646.101387万元,总股本为187,646.101387万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8年6月13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