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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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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股份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沈阳市国资委2017年6月30日批复同意组建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并将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划转至城投集团。前述划转已于2017年8月4日办理完毕工商登记。2018年4月28日,沈阳市国资委与城投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城投集团取得公用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公用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5.10%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结合办理股权划转和工商登记的时间,补充披露城投集团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提交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结合划转至城投集团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城投集团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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