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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8月6日至8月10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一家公开发行可转债企业、一家配股企业和一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投资君丰华盛、金羿凯龙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以及相应依据,并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
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针对报告期内受到的各项涉及安全生产处罚的具体整改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相应措施的有效性。
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根据《关于请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并结合聆讯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麦吉柯尚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办理的最新进展;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文件均为2011年取得,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和申请环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3)结合发行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辐射安全许可证》两证办理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三、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变动趋势与变动幅度上的具体差异及原因;(2)说明发行人毒死蜱产品各项指标与竞争对手同类产品比较的情况及该产品在细分市场的竞争地位,其售价高于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合理性;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毒死蜱原药、制剂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在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上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1)结合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以及配套规范文件的规定,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规定对发行人相关业务资质、农药单品生产许可申请或展期的具体影响,依据新规申请换证的计划安排,是否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2)发行人经销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经营的具体影响;(3)根据前述规定,更新完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市场准入等相关章节的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第三方回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相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开具对象等具体信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4)与第三方回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5)2018年以来第三方回款比例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已经建立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和有效制度安排,第三回款比例下降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018年5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原因以及事故具体处理过程、责任认定、处罚和整改情况,该事故是否造成环境污染;(2)补充提供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全文披露主管部门就前述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的有效认定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