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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5-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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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提交的《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但其后的签字页仅有10人签字。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的出席情况、出席人数与签字人数不一致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发行对象之一天星经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经提交了基金备案,目前正处于正在办理的状态。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天星经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目前办理备案的进度,以及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前能否完成备案。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天星经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披露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并于2013年9月1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登记时间为2014年8月8日,申请文件就同一问题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立、登记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说明申请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并就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海开源资产-北京银行-前海开源资产新三板优选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认购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而其他认购人与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其他股东”与“主要股东”的范围和划分标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标准不一致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价格为4.5元,而最近一天(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的收盘价格已达到9.45元/股,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限售安排,可能会对申请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的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请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风险提示,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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