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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包含公司董事。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公司董事参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回避表决,本次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申请人在文件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包括: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补充披露董事会是否确定了具体的发行对象,如果没有,请补充披露外部投资者的具体范围和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4、请主办券商在推荐工作报告中补充说明本次定向发行的内核意见。
5、请主办券商、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