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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4月23日至4月28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一家首发企业、一家配股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股东杨惠丽诉讼事项的进展及解决情况,并提供昌吉市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书。请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车用天然气现金交易金额分别为12317.79万元、9292.39万元、9415.9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分别为35.73%、29.06%和21.38%。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说明:(1)现金交易的必要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2)现金交易的客户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存在资金往来;(3)现金交易流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4)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合理、健全并有效执行。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相关情形及其影响。请申报会计师对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以验证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二、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南山丝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于2017年8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电解铝的销售。请南山集团进一步明确对新疆南山丝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后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