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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秦英林将其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上市公司)448,667,502股股份(占牧原股份总股本的38.73%,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牧原股份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导致牧原集团控制上市公司合计60.00%的表决权。表决权委托前,牧原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秦英林、钱瑛;表决权委托后,牧原集团将控制上市公司60%的表决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牧原集团,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鉴于此,牧原集团申请要约收购豁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秦英林向牧原集团委托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背景、具体原因及委托表决权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们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