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常州金坛昶昇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1)2017年11月22日,(常州金坛昶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昇投资)、(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分别召开股东会,通过昶昇投资对金昇实业进行增资的相关决议。2)2017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结构变更的公告》。2017年12月29日,昶昇投资通过卓郎智能的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发布《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请你公司结合昶昇投资通过前述增资实际取得金昇实业股份的时点和股份占比,补充披露:1)昶昇投资增资后,是否已就其通过金昇实业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昶昇投资增资行为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昶昇投资增资后,潘雪平由直接持有金昇实业51.75%股份,变为通过昶昇投资直接、间接持有金昇实业15.525%、70%股份。请你公司结合昶昇投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如有),补充披露昶昇投资增资金昇实业前后上市公司是否同受潘雪平实际控制。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孟会恩 010-88061450 zjhcz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