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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补充披露董事会是否确定了具体的发行对象,如果没有,请补充披露“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以2015年1月29日为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而在申请文件中又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股权登记日设定为“R日”。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的股权登记日的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部分股东在对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表决前签署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但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未予以披露。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了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但主办券商、律师没有对有关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