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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8-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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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由集体持股变更为益青公司,但由于申请人集体股股权转让前,集体股股权由上级单位益青公司代为管理,而华通集团持有益青公司100%股份,故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一直为华通集团。但是,申请人没有说明申请人集体股股权转让前,由益青公司代为管理的具体依据,以及控股股东变更对申请人经营的影响。请申请人:(1)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补充披露集体股股权转让前,由益青公司代为管理的具体依据,并提交相关规则或规范性文件;(2)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变更对申请人经营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销售模式包括经销商模式、KA系统模式、网络销售模式和OEM模式四种,以经销商模式为主。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经销商的主要构成情况,是否与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2)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方式、收入确认政策、销售退货处理方式、结算方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披露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仅提交了改制设立时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没有提交改制的具体方案。请申请人补充提交改制的具体方案,包括并不限于《关于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青食发(1992)46号),并结合相关批复文件说明改制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改制方案的要求。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益青公司依据《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受让申请人50.6%集体股,但集体股份的转让价款仍存放于益青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由益青公司负责管理。此外,我们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有部分员工就申请人集体股转让以公开信的形式提出过异议。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结合申请人集体股股权转让前的企业性质,说明集体股转让适用《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是否合法合规;(2)结合集体股转让前的实际权利人情况,说明集体股转让价款由股权受让方继续管理是否合法合规;(3)是否存在职工通过信访、投诉、互联网等形式就集体股转让相关情况提出质疑,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下柜交易的时间,下柜后的股份转让、托管和规范情况,包括并不限于股份转让的对象、价格等;(2)股东之间、股东和申请人之间有无纠纷和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及子公司存在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及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没有完成变更登记及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是否存在风险和纠纷,是否影响申请人的持续经营;(2)目前办理变更登记和权属证书的进度,办理或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规范整改措施;(3)申请人及子公司存在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及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情况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5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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