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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净利润的变动分析以及上述指标之间勾稽关系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就指标变动情况是否符合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行业发展状况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最近一期为负。请申请人结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情况、报告期内经营状况、销售、采购政策等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由3,141.26万元上升至7,058.49万元,增幅为124.7%。请申请人:(1)结合存货构成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且不断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申请人存货账龄、以及存货减值的计提情况与计提原则。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申请人存货减值计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以及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之一深圳前海富邦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认为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申请人结合该发行对象的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披露认定不属于私募基金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披露核查方法,并就上述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最新修订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是否存在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共有11名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主要职业经历以及现任职情况等,请主办券商、律师就上述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最新修订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是否存在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进行核查、披露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在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中,申请人管理层预计2017年和2018年销售收入分别为40,000万元、60,000万元,但未披露销售收入预测方法。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销售收入的预测方法及其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预计销售收入的合理性及预测方法的适用性,是否与申请人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相符,本次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是否合理、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进行了一次权益分派,以总股本3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0.90元,共计派发现金分红2,970,000.00元(含税)。请申请人结合经营和盈利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进行高比例转股的具体原因,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2)前次权益分配期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未对报告期内申请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形及原因。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核查违规担保、股权质押、资金占用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