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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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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减少14.94%,净利润较2015年减少21.1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5年减少76.6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财务指标下滑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6年应收账款较2015年增长208.6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报告期内销售政策是否存在重大调整;(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申请人存货账龄、以及存货减值的计提情况与计提原则。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申请人存货减值计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以及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属于国有股东控股的挂牌公司。发行前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52.22%的股份,发行后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股份比例变更为不低于47.12%,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0%。请申请人结合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审批程序,相关审批主体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如是,请详细说明并提交相关文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关于公司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银河汇达垦丰员工持股计划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生效条件<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尚需申请人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股东大会拟召开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请申请人补充上述议案的审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发行对象“吉林省汇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16日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尚未完成登记工作。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吉林省汇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办理管理人登记的进展情况,以及没有完成登记即向我会申报行政许可、参与股票发行认购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不同规则的适用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未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股权质押。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及相关风险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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