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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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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8月12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10月11日,你公司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配套募集资金3亿元。申请材料同时显示,本次交易拟收购嘉达科技99.4%股权,交易作价9.94亿元,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标的资产嘉达科技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4.95亿元。截止2016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现金余额为6.23亿元。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情形,进一步补充披露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药谷药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园区租赁服务。药谷药业的中医医疗业务主要依托上海国医馆开展。上海国医馆拥有众多知名中医专家,提供中医诊疗、健康管理、中医养生等综合服务。目前上海国医馆中医医疗业务尚未实现盈利,处于培育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药谷药业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规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反馈回复显示,药谷药业下属公司上海国医馆与高国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10月31日到期,租赁期间,上海国医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高国年缴纳租金。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国医馆仍在使用上述房产,但始终未与高国年重新签署租赁协议或续租协议。上海国医馆、高国年、药谷药业已于2016年8月15日签署《房屋租金还款协议书》,对上海国医馆截至2014年10月31日的欠缴房租支付、后续的房屋使用以及房屋续租协议的签署进行了约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海国医馆是否具有履行还款协议的能力、租赁协议续约安排以及无法续签对上海国医馆生产经营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1月,嘉实投资与上市公司共同出资6亿元设立嘉达科技。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嘉实投资、兴盛投资基金、联创利鑫。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嘉实投资涉及嘉达科技的资金来源,以及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的资金来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均存在被摊薄的情况,本次交易没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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