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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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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点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进行了五次权益分派,其中有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别为每10股转增15.1股和每10股转增32.1股,两次均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转增。请申请人结合经营和盈利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进行高比例送转的具体原因,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2)历次权益分配期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挂牌以来历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在历次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主办券商及申请人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形,以及保证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15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了发行方案,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05亿元,之后对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99亿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在收入和盈利规模未明显增长的情况下,大幅调增募集资金需求的原因;(2)如募集资金募集不到位,如何解决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缺口。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5.99亿元,用于移动电商工具的研发升级以及市场推广等项目,项目总投资6.19亿元,其中人员费用4.52亿元,将增加员工1442人;设备费用0.24亿元;市场推广等费用1.32亿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各项目是否与现有业务和资产规模相匹配,是否有相应的人员储备以实施上述项目;(2)上述项目增加员工人数的具体形式,是新招聘员工还是内部调动;(3)本次增加员工数量情况和现有员工进行分析比较,(4)上述费用项目与申请人目前员工薪酬、设备采购、市场推广等情况对比,分析其合理性;(5)将申请人员工薪酬、设备采购与投资、市场推广费用等情况与同行业相关公司进行比较,并分析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5.99亿元,拟用于移动电商工具的研发升级以及市场推广等项目,募集金额是其报告期末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9倍。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各投资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各项目是否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以及进展情况;(2)本次拟建设的大数据中心项目与过往募集资金投入的大数据建设项目的区别;(3)各项目的实施周期,是否建立了相应制度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不被挪作他用。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主要业务为移动电商工具、平台和移动广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各业务的销售模式、商业模式,以及不同业务、不同销售模式的收入占比;(2)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客户类型;(3)各业务、各销售模式下的收入、成本确认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先升后降,均维持在较高水平。请申请人结合各业务成本明细构成情况,补充披露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并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并分析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披露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下降主要因申请人上半年销售人员增加较多,导致销售费用中的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同时申请人为组建大数据部门也增加了相应费用的支出。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的构成情况;(2)人员费用的详细构成情况,并与同行业相关公司进行比较。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上半年销售费用等费用项目大幅上升,净利润为负。请申请人说明收入、成本费用变动等情况,补充披露最近一期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公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对盈利下滑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自 1,293.75万元增至2,336.87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3)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度申请人收购杭州微巴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8000万元,收购后形成6000余万元的商誉。此外,2016年上半年申请人收购了厦门微巴全部股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杭州微巴和厦门微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杭州微巴和厦门微巴是否互为关联方,杭州微巴和厦门微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仍经营相关类似业务,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况;(2)申请人收购杭州微巴和厦门微巴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3)杭州微巴和厦门微巴的业务、资产、人员等是否独立,是否与申请人业务和资产规模匹配;(4)收购后杭州微巴和厦门微巴业务和经营情况,是否出现明显不利变化;(4)收购杭州微巴形成的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商誉减值对业绩的影响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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