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后,你公司持有国投新集30.31%股份,你公司与国投新集在煤炭业务上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针对双方的重合业务,你公司承诺将积极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问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补充披露相关承诺事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国投公司将其所持的国投新集785,292,157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你公司持有。本次收购完成后,你公司将直接持有国投新集785,292,157股,成为其控股股东。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上市公司及国投公司各自的战略定位及发展方向。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