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和在册股东人数。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2015年、2014年营业收入并无较大变化,但相比2014年,2015年净利润减少了46.8%,同时2016年1-6月半年报显示,与2015年相比净利润增加了29.7%。同时,申请人毛利率分别为32.14%、22.05%、19.1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24、6.86、18.20,出现较大波动。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营业收入、成本的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同构成间的划分依据;(2)净利润、毛利率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大幅变化的具体原因。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分别为48,112,197.70元、32,802,033.43元、13,611,374.53元,2015年比2014年增长141%,2016年上半年比2015年全年增长46.67%,但申请人未披露变动具体原因。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构成及增长原因。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分别为15970080.21元、11936981.51元和10253154.22元,应收账款持续增长,相对于2014年,2015年增长率为16.4%,2016年1-6月较2015年全年增长33.8%。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并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披露具体原因。
5、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挂牌,挂牌同时进行了股份发行。此外,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为补充流动资金,申请人运用根据销售百分比法进行了预测,但没有说明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增长15%的依据和合理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自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3)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增长15%的依据和合理性;(4)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5)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存在股份回购、共同出售等特殊条款。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了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没有披露共同出售权;主办券商在《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没有披露特殊条款的有关情况。请申请人、主办券商补充披露材料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遗漏,相关材料披露不一致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相关特殊条款是否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7、2016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16]21号),因申请人存在“挂牌时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公告义务,与关联方关联往来情况未在半年报中披露,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完整”的行为,对申请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以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有无其他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