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关于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申请人大数据融合与数据安全业务,1100万元用于智能家居业务,500万元用于智能安防/消防报警系统的研发及市场拓展。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拟募集2000万元用于大数据融合与数据安全业务,请申请人详细披露该业务目前开展情况;(2)申请人拟募集1100万元用于智能家居业务,请申请人明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3)申请人拟募集500万元用于智能安防/消防报警系统的研发及市场拓展,请申请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获取业务资质,如需要,是否存在障碍;(4)请申请人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财务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并披露此次募集资金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及合理性;(5)请申请人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明细,说明贷款用途,对比同行业资产负债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并补充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是否属于补充流动资金;(6)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围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就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4月定向发行了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50元,募集资金45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上一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定向募集资金各项目是否与披露情况一致,如偿还银行贷款等是否属于补充流动资金。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同时,申请人披露,经与公司股东充分沟通,本次定向发行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定向配售500万股份。但是,申请材料中多次存在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安排等字眼,如“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安排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将在册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权登记日定为2016年7月5日”。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以上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并对申请材料相应部分进行修改。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主办券商、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对象、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等发表明确意见,围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就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比例较高,2015年度收入水平较2014年增长了52.30%,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减少,2015年度较2014年度下降2276.86%,2016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较2015年持续为负。请申请人结合企业运营实际情况补充披露: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降低的原因及详细情况并分析其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大幅上升,2015年较2014年上升24.54%,2016年1-6月持续增加。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申请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15年较2014年增长52.30%,2016年上半年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营业收入的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同构成之间的划分方法依据;(2)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收入确认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算并发表明确意见。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