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关于中国旅游集团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中国旅游集团公司:


  2016年8月26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后,中国旅游集团与中国国旅存在经营范围相互重叠的情况。中国旅游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尽可能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争取最终消除。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事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国旅集团将所持中国国旅539,846,100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旅游集团持有。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旅游集团将直接持有中国国旅539,846,100股,成为其控股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中国旅游集团、国旅集团各自的战略定位及发展方向。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