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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1-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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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2月19日,2013年1月22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李苏,实际控制人为王李苏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湘群(王李苏配偶)、王若晨(王李苏之子),注册资本为6,097.5万元,住所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挹淮街8号。截至本次定向发行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在册股东人数为268人。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烟草制品行业工业自动化和工业智能化产品、系统解决方案。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确认未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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