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7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1482)
一、本科目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计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计提的允许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商誉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