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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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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

1.1.50 合同取得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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