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户生产经营场所为其制造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是否属于“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的情形?

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在客户现场为其建造生产线或集成设备,如在汽车厂商车间内建造焊接生产线、在家电制造企业车间内建造智能检测线等。因生产线建造往往较为复杂,客户不能主导和参与建造活动,若企业违约,不能在已完成部分的基础上继续建造,因而在建造完成之前,不能为客户带来经济利益,客户并不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生产线,因而不符合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判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的关键,是客户能否主导建造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而不应仅以建造产品的空间场所来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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