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现金折扣税会差异在哪里?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销售商品时候给的现金折扣,应该按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候,要合理预估准确的交易价格,认为客户极有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回款,收入确认需要扣除现金折扣的部分,以净额入账。但所得税扣除仍然按老政策:实际发生时候按财务费用扣除。那么新准则下,在确认收入时候因为按净额确认,那么就需要做一个纳税调增(调增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时候再做纳税调减处理(调增财务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上述变化只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没有上述变化。另外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变化只是针对销售方的,对于购买方的会计核算目前是没有变化的。因此,购买方在实际享受现金折扣,依然可以视为一种融资收益,计入“财务费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6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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