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俱乐部的终身制会员费应如何确认为收入? 背景:A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以前年度的会员卡每张16.8万元,自今年起每张100万元,均为终身制;会员卡优惠内容主要是每次打球的费用只按正常费用的10%收取,如:非会员上果岭打球每场收费2,000元,会员打球每场收费200元;以前年度对会员费收入的一贯性处理原则:由于以前年度每张会员卡收费16.80万元,且数量不多,因此在收到会费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本年度变化:由于会员卡涨价至100万元/张,本年度共办理13张,涉及金额1,300万元,金额变化很大。

本案例中,拥有会员卡的会员享有以优惠价享受俱乐部提供服务的权利,因此,该入会费与俱乐部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提供高尔夫打球服务)相关,且每次打球服务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上述准则规定,100万元入会费应计入交易价格,在俱乐部每次向会员提供打球服务的同时确认收入。
由于会员卡是终身制的,俱乐部应合理估计每位会员可能会来俱乐部打球的总次数(例如,根据会员平均每年打球次数乘以俱乐部的剩余经营年限或者球场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等),将100万元入会费平均分摊至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在每次打球服务完成后确认收入。
入会费是会员入会时预先收取的,但是俱乐部向会员提供服务是后续分期提供的,即: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款项之间存在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可能比较长。那么本案例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P61相关内容,由于会员取得会员卡后,可以随时(自行决定)去俱乐部打球,因此依据上述规范,本案例中应不包含融资成分。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40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一)2

2022-04-27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