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需通过海运的出口销售,货物所有权的风险报酬(或控制权)转移是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FOB\CIF\CFR等)作为判断依据,还是参照购销双方具体的协议约定?若两者存在冲突应以哪个作为依据?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采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告转移。
以FOB(Free On Board)为例进行分析,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FOB下,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标的货物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销售价格属于已经在出口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等,同时,接运船只是由买方派出(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因此,可以判断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已经能够主导货物的使用(决定由哪个运输公司承运,运往哪个港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在FOB贸易条款下,在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其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客户,此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合同中存在验收条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应用指南》单行本P51:“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此时,在确定是否将货物越过船舷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之时,还需要同时考虑合同中的验收条款,如果卖方在发货之前已经对其实施了必要的检验,或者由中国的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实施了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依据《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而可以将买方提出品质和数量异议的可能性降到很低水平的,则不影响其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确认收入的基本会计处理。如果可以合理估计装船后买方提出品质、数量异议等可能存在的退货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应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处理,预计将退回的部分商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并将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负债,以及确认应收退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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